近日,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的工作机制。
《办法》共17条,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履行县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工作职能时,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依纪依法需要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置的,应当将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将11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情形纳入行政执法行为问题线索移送范围,包括“拒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上级或本级党委、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野蛮、粗暴执法”等10种具体情形和一条兜底条款“依法应移送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对移送时限、移送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移送文书格式进行了规范,严明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如实移送,故意泄露信息、隐瞒不报、延误报送、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办法》的出台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提供了有力的机制保障,真正让行政执法监督“长牙”、“带电”。
通讯员:何海军
责任编辑: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