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漳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南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戒严时间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戒严区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防火戒严。戒严期间,严禁戒严区内一切野外用火。全县各镇(区)行政村(社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分工责任制、基层管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完善分级响应和联动机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防扑火队伍,加强巡查巡护、监测监控和检查督办,深入组织开展清坟边、清林边、清地边、清矿边和清隔离带内可燃物等“五清”活动,及时消除森林火险隐患。
戒严期内,戒严区实行封山。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六不准”。所有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纪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职人员带头落实森林防灭火要求的规定》,加强自我管理,切实履职尽责。对违反本规定的公职人员坚决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全县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增强森林防灭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森林防火戒严令,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要积极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讯员:刘志国/陈坤
责任编辑:周尔华